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产品出厂检验管理,确保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产品执行标准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出厂检验、放行管理和不合格品处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出厂检验应坚持逐批检验、标准判定、合格放行、不合格不放行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制定出厂检验规程和抽样方案;
组织实施出厂检验;
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和放行通知。
第六条 生产部职责
配合抽样工作;
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和处置;
未经放行不得安排产品出库。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凭放行通知办理产品出库;
对未放行产品进行标识和隔离。
第三章 检验项目与频次
第八条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理化指标(如总酸、氨基酸态氮、盐分、水分等)、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及标签标识。
第九条 检验频次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连续生产时,可按批次或规定时间间隔抽样检验。
第十条 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原料、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时应增加型式检验。
第四章 抽样与检验
第十一条 抽样方法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按GB/T 2828或企业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抽样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需要。
第十二条 检验方法
检验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确认的企业方法,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检验时限
微生物检验应在规定培养时间后出具结果,理化检验应在产品出厂前完成。
第五章 判定与放行
第十四条 合格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签发检验报告和放行通知。
第十五条 不合格处置
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应立即隔离、标识,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不得出厂。
第十六条 复检规定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抽样数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判定结论、检验人和审核人。
第十八条 保存期限
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培训要求
检验人员应接受检验方法、仪器操作和结果判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生产部、仓储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