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预防、监控和扑杀相结合的虫害防控体系,防止鼠类、飞虫、爬虫等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和生产环境造成污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车间、仓库、废弃物暂存区、排水系统、配电间、更衣室及其他可能孳生虫害的区域。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虫害控制应坚持预防为主、物理防控优先、化学防控受控、全程记录、定期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制定虫害防控计划;
组织日常检查和效果评估;
管理虫害防控记录;
监督第三方虫害服务单位。
第六条 生产部/仓储部职责
保持责任区域环境卫生;
及时报告虫害活动迹象;
配合设施维护和消杀作业。
第七条 行政部职责
管理厂区外围环境卫生;
协调虫害防控设施维护;
管理虫害防控药剂采购和存放。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八条 设施防护
门窗应保持完好,必要时安装纱窗、防蝇帘或风幕机;
穿墙管道四周应密封;
排水口应设置水封式地漏和防鼠网;
与外界相通的门应保持常闭或安装自动闭门装置。
第九条 环境管理
厂区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无杂草、无裸露垃圾。原料、成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减少虫害藏匿空间。
第十条 禁止事项
生产场所内不得饲养与生产无关动物。食品区域不得使用电击式灭蝇灯,防止虫尸飞溅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监控与处置
第十一条 监测工具
可采用粘鼠板、捕鼠器、诱捕器、灭蝇灯等监测工具。监测工具应编号定位,并绘制虫害防控平面图。
第十二条 巡检频次
各区域负责人每日进行目视检查;质管部每周组织排查;每月结合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高温高湿季节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化学防控
杀虫剂、灭鼠剂应由专人管理,标识清楚,定点存放。施药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第三方专业单位实施,防止污染食品、原料、包材和食品接触面。
第十四条 异常处置
发现虫害活动迹象时,应立即查明来源,采取清除、封堵、消杀和整改等措施,并记录处置结果。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检查日期、区域、虫害种类、数量、位置、处理措施、药剂使用情况、设施维护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保存期限
虫害控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虫害识别、防控设施使用、药剂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
第十八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