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菌毒素与重金属管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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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系统控制原料和产品中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污染风险,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原料(尤其是谷物、豆类、香辛料、辣椒等)和成品中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铅、砷、汞、镉等污染物的管控。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真菌毒素与重金属管控应坚持源头预防、批批验收、定期监测、超标追溯、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部职责

选择具备污染控制能力的供应商;

索取原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测报告;

对高风险原料进行供应商审核。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制定原料和产品中真菌毒素、重金属限量标准;

组织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

监督超标原料和产品的处置。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按规程使用合格原料;

发现原料异常及时报告;

配合不合格品处置。

第三章 源头管控

第八条 高风险原料识别

花生、玉米、小麦、大豆、辣椒、花椒等易受真菌毒素污染的原料应列为高风险原料,加强管控。

第九条 供应商要求

高风险原料供应商应提供产地环境说明、种植/储存条件控制和年度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十条 产地管理

优先选择污染风险低的产地,避免从已知污染高发区域采购原料。

第四章 验收与检测

第十一条 验收要求

高风险原料应逐批索取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测报告,必要时进行快速筛查或送检。

第十二条 检测项目

重点检测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A、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铅、砷、汞、镉等项目,具体项目根据原料种类确定。

第十三条 拒收标准

检测结果超过GB 2761、GB 2762限量要求的原料应拒收,不得入库使用。

第五章 贮存控制

第十四条 贮存条件

易产生真菌毒素的原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低温环境中,控制水分活度,防止霉变。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库存原料状态,发现霉变、异味、虫蛀等异常应立即隔离并检测。

第六章 超标处置

第十六条 原料超标处置

检测不合格的原料应立即隔离、标识,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并追溯供应商。

第十七条 产品超标处置

成品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出厂,评估风险,必要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第七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原料名称、批次、供应商、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处置情况和追溯信息。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真菌毒素与重金属管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真菌毒素与重金属风险识别、检测方法和处置流程培训。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采购部、生产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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