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成品留样管理,确保每批次产品均按规定留样,为产品质量追溯、复检、投诉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成品的取样、标识、储存、观察、到期销毁和记录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留样管理应坚持批批留样、专人管理、专区存放、条件匹配、记录完整、到期销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负责留样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指定专职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日常管理;
每月审核留样台账和留样设备运行状态;
组织到期留样销毁和异常留样处理。
第六条 生产部职责
配合质检员在每批次成品封箱入库前完成取样;
不得拖延、拒绝或事后补样。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负责留样室或留样柜的日常管理;
不得私自挪动、取用或丢弃留样。
第三章 取样管理
第八条 取样时机
每批次成品出厂检验合格、封箱入库前,由质检员在生产现场同步取样,严禁事后补样。
第九条 取样数量
常规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留样量不少于250g;
高风险产品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留样量应满足至少2次完整复检用量;
留样应使用食品级密封容器或原厂成品包装,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晾干。
第十条 取样要求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避免仅从单一位置取样;
不同批次产品不得混装于同一留样容器;
取样过程应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 标识与储存
第十一条 留样标识
每份留样应粘贴专用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取样时间、留样重量、留样人签名。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 留样场所
设置专用留样柜或留样间,标识“成品留样专用”;
留样区应上锁管理,严禁与原料、半成品、待检样品、化学品混放;
留样柜钥匙由留样管理员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储存条件
留样储存条件应与产品外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一致。常温产品存放于避光阴凉处,冷藏或冷冻产品按标签要求存放于相应留样设备中。
第十四条 温湿度记录
留样设备应每日记录温湿度,必要时每日至少记录2次。温湿度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五章 保存期限与观察
第十五条 保存期限
有保质期的产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产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生投诉、抽检异常或质量争议的批次,应延长留样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留样观察
留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留样状态,观察颜色、气味、结块、霉变、包装完整性等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质管部并记录。
第六章 销毁与记录
第十七条 到期销毁
留样管理员每月梳理到期留样清单;
到期留样由质检员和复核人双人核对确认后销毁;
销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再流入生产或销售环节;
销毁过程应记录销毁日期、数量、方式和确认人。
第十八条 留样台账
应建立《成品留样记录表》,记录序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留样量、贮存条件、留样起始时间、到期销毁日期、留样人、温湿度记录编号、销毁确认人和备注。
第十九条 记录保存
留样台账、温湿度记录和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
留样管理员、质检员和仓储人员应接受留样管理培训,熟悉取样、标识、储存、观察和销毁要求。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生产部、仓储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