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香辛料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管理,控制农残、二氧化硫、霉变和虫卵等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辣椒、花椒、八角、桂皮、丁香、姜、蒜、洋葱粉等香辛料原料及香辛料调味品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香辛料管理应坚持源头管控、严格验收、专项贮存、使用前处理、风险监测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部职责
选择合格香辛料供应商;
索取产地证明、农残检测报告和二氧化硫检测报告;
确保采购香辛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制定香辛料验收标准;
组织香辛料验收和检测;
监控香辛料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按工艺要求使用香辛料;
执行香辛料使用前处理规程;
做好使用记录。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供应商管理
香辛料供应商应提供产地信息、种植/加工过程控制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 验收项目
香辛料验收应检查感官(色泽、气味、杂质)、水分、霉变粒、虫蛀、二氧化硫残留、农残等项目。
第十条 拒收标准
发现霉变、虫蛀严重、异味、二氧化硫超标或农残超标的香辛料应拒收。
第四章 贮存管理
第十一条 贮存条件
香辛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专用区域,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下,防止吸潮霉变。
第十二条 防虫防鼠
香辛料贮存区应加强虫害控制,定期检查虫鼠痕迹,发现虫害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先进先出
香辛料应按批次存放,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超过保质期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 使用前处理
第十四条 筛选清理
香辛料使用前应进行筛选、风选或磁选,去除杂质、石子、金属等异物。
第十五条 清洗消毒
必要时对香辛料进行清洗消毒,降低微生物和农残风险,清洗后应充分干燥。
第十六条 粉碎控制
香辛料粉碎应在专用区域进行,粉碎设备应定期清洁,防止交叉污染。粉碎后应过筛去除粗粒和异物。
第六章 风险监测
第十七条 定期检测
每批香辛料应检测二氧化硫残留,定期送检农残、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和重金属。
第十八条 异常处置
检测不合格的香辛料应隔离存放,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并追溯供应商。
第七章 记录管理
第十九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香辛料名称、产地、批次、验收结果、贮存条件、使用前处理、检测数据和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 保存期限
香辛料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香辛料风险识别、验收标准和使用前处理培训。
第二十二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采购部、生产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