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种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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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菌种采购、保藏、使用和管理,确保菌种纯正、活力稳定,防止菌种退化和污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系列标准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用菌种(如米曲霉、酵母菌、乳酸菌、醋酸菌等)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菌种管理应坚持来源合法、分级保藏、定期复壮、严格使用、记录可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负责菌种采购、鉴定和保藏;

组织菌种复壮和活力检测;

监督菌种使用合规性。

第六条 生产部职责

按工艺要求领用和使用菌种;

做好菌种使用记录;

及时反馈菌种使用情况。

第三章 菌种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采购要求

菌种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菌种保藏机构或供应商处采购,索取菌种鉴定报告、安全性证明和使用说明。

第八条 验收内容

验收时应核对菌种名称、编号、代数、活力指标、包装完整性和贮存条件,必要时进行纯度和活力验证。

第九条 禁用规定

禁止使用来源不明、退化、污染或超过使用代数的菌种。

第四章 菌种保藏

第十条 分级保藏

建立原始菌种、工作菌种两级保藏体系。原始菌种低温冷冻保藏,不得直接用于生产;工作菌种由原始菌种活化制备。

第十一条 保藏条件

菌种应按规定的温度、湿度和培养基条件保藏,定期检查保藏状态,防止失活和污染。

第十二条 标识管理

菌种保藏容器应清晰标识菌种名称、编号、代数、制备日期、有效期和保藏人。

第五章 菌种使用

第十三条 活化培养

工作菌种使用前应按规程进行活化培养,确认活力达标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代数

菌种传代次数不得超过规定代数,超过代数应重新从原始菌种制备。

第十五条 使用记录

应记录菌种名称、编号、代数、使用日期、用量、使用批次和操作人。

第六章 复壮与鉴定

第十六条 定期复壮

工作菌种应定期进行复壮,恢复菌种活力和典型性状。

第十七条 定期鉴定

每年至少对原始菌种进行一次纯度和特性鉴定,确保菌种未发生变异和污染。

第七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菌种采购、验收、保藏、活化、使用、复壮和鉴定情况。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菌种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

菌种管理人员应接受微生物操作、无菌技术和菌种保藏培训。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生产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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