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成品出厂检验和检验室运行管理,确保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4789系列微生物检验方法、GB 5009系列理化检验方法及相关产品标准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酱料等成品的出厂检验、留样复检、检验室管理、检验设备管理和委托检验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出厂检验应坚持批批检验、标准检验、数据真实、报告可追溯、不合格不放行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制定出厂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
组织实施成品检验;
签发检验报告;
管理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档案。
第六条 检验人员职责
按标准方法开展检验;
如实记录检验数据;
对异常结果及时复检和报告;
不得编造、篡改检验数据。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按批次提供待检成品信息;
配合取样和复检;
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安排发货。
第三章 出厂检验管理
第八条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应根据产品执行标准确定,通常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盐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对复合调味料、腌制料还应关注标签标示指标和客户特殊要求。
第九条 批批检验
每批次成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办理入库或发货手续。
第十条 不合格处置
检验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厂。质管部应组织复检或原因分析,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返工、报废或降级处理。
第四章 检验室管理
第十一条 区域管理
检验室应合理划分理化检验区、微生物检验区、试剂存放区、仪器区和留样区。微生物检验区应保持清洁,必要时设置无菌操作环境。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熟悉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设备操作规程。关键检验岗位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 试剂与标准物质管理
化学试剂、培养基、标准物质应分类存放,标识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和配制人。过期或变质试剂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包括样品名称、批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和复核人。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章 检验设备与委托检验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
检验设备应建立台账,定期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天平、pH计、温度计、水分测定仪、培养箱等关键设备应按计划校准。
第十六条 委托检验
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项目,可委托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委托检验应保留合同、样品交接记录、检验报告和结果确认记录。
第六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记录保存
出厂检验记录、原始记录、仪器校准记录、委托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要求
检验人员每年应参加检验方法、数据记录、仪器操作和生物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