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与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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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生产卫生行为,防止人员因素造成食品污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生产车间、仓储区、检验区及与食品、食品接触面相关岗位的所有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和外来人员。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健康管理应坚持持证上岗、每日晨检、患病调离、个人卫生达标、全程记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行政/人事职责

组织新入职人员健康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

督促健康证到期前复检;

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安排调岗。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组织每日晨检;

监督个人卫生和更衣洗手消毒执行;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人员提出暂停上岗意见。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督促本部门人员遵守健康与卫生要求;

发现人员健康异常及时报告;

配合调岗和复工审查。

第三章 健康管理

第八条 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到期前应及时复检。

第九条 每日晨检

每日上岗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重点询问和观察是否有发热、腹泻、呕吐、皮肤伤口、化脓性感染、咽喉或眼部炎症等症状,并记录晨检结果。

第十条 患病调离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伤口管理

手部或暴露部位有伤口时,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确需上岗的,应采取防水包扎和有效防护措施,并经质管部确认。

第四章 个人卫生与行为要求

第十二条 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身体清洁,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外露首饰。

第十三条 洗手消毒

进入车间前、如厕后、接触污染物后、处理废弃物后、接触非食品接触面后,应按程序洗手消毒。

第十四条 着装要求

进入生产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应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生产区内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佩戴个人饰品,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清洁作业区。

第五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准入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应登记,接受卫生要求告知,并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帽、鞋套,必要时进行洗手消毒。

第十七条 参观管理

参观人员不得随意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工器具和设备,不得进入限制区域。

第六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健康档案

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健康证明编号、有效期、晨检情况、患病调岗和复工审查信息。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健康管理和晨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在岗期间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和质管部共同管理。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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