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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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控制、处置和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的疑似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产品严重污染、异物伤害、致敏物质误标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应急处置应坚持快速报告、现场控制、人员救治、样品封存、原因调查、配合监管、闭环整改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组织

第五条 应急小组

公司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质管、生产、仓储、销售、行政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和对外报告;

质管部负责原因调查、样品检测和风险评估;

生产部负责现场控制和批次追溯;

销售/客服负责客户沟通和召回执行;

行政部负责人员救治协调和后勤保障。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七条 事故报告

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应急小组。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现场控制

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发货,封存可疑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和生产记录。

第九条 人员救治

涉及人员健康损害的,应立即协助就医,并保留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样品封存

对可疑产品、同批次留样、原料和相关工器具进行封存,不得擅自销毁或转移。

第四章 调查与整改

第十一条 原因调查

应急小组应组织追溯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记录、仓储运输和客户反馈,查找事故原因。

第十二条 召回处置

确认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按《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启动召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进展。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

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明确责任、整改措施和预防机制,并验证整改效果。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事故发现时间、报告情况、处置措施、样品封存、人员救治、调查结果、召回情况和整改验证。

第十五条 保存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演练要求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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