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致敏物质识别、评估和控制管理,防止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确保标签标识准确,保障过敏人群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致敏物质的原料采购、贮存、生产、包装、检验和标签标识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致敏物质管理应坚持清单管理、源头识别、分区存放、专线生产、有效清洁、准确标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建立和维护《致敏物质清单》;
审核原料和成品致敏物质信息;
监督致敏物质防控措施执行;
审核标签中致敏物质标示。
第六条 采购部职责
向供应商索取含致敏物质声明;
确保原料规格书明确致敏物质信息。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执行生产排产计划;
落实清洁消毒和专线生产要求;
做好现场标识管理。
第八条 仓储部职责
对含致敏物质原料分区存放;
做好仓储标识管理。
第三章 致敏物质识别
第九条 致敏物质清单
公司致敏物质清单至少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
第十条 原料评估
新原料采购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分声明,明确是否含有或可能含有致敏物质。
第十一条 配方评估
研发部在产品设计阶段应评估配方中的致敏物质,并在配方书上明确标注。
第四章 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排产
应优先安排不含致敏物质的产品生产,再安排含致敏物质产品生产;含不同致敏物质的产品不得在未经有效清洁的情况下交替生产。
第十三条 分区存放
含致敏物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张贴醒目标识。
第十四条 清洁管理
更换产品品种时,应对共用设备、工器具和食品接触面进行有效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洁验证。
第十五条 工器具管理
含致敏物质产品使用的工器具应专用或进行颜色编码管理,防止交叉使用。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致敏物质清单、原料声明、生产排产、清洁验证、标签审核和培训情况。
第十七条 保存期限
致敏物质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致敏物质识别、防控和标签标示培训。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