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敏物质管理制度

1.jp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致敏物质识别、评估和控制管理,防止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确保标签标识准确,保障过敏人群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致敏物质的原料采购、贮存、生产、包装、检验和标签标识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致敏物质管理应坚持清单管理、源头识别、分区存放、专线生产、有效清洁、准确标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建立和维护《致敏物质清单》;

审核原料和成品致敏物质信息;

监督致敏物质防控措施执行;

审核标签中致敏物质标示。

第六条 采购部职责

向供应商索取含致敏物质声明;

确保原料规格书明确致敏物质信息。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执行生产排产计划;

落实清洁消毒和专线生产要求;

做好现场标识管理。

第八条 仓储部职责

对含致敏物质原料分区存放;

做好仓储标识管理。

第三章 致敏物质识别

第九条 致敏物质清单

公司致敏物质清单至少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

第十条 原料评估

新原料采购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分声明,明确是否含有或可能含有致敏物质。

第十一条 配方评估

研发部在产品设计阶段应评估配方中的致敏物质,并在配方书上明确标注。

第四章 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排产

应优先安排不含致敏物质的产品生产,再安排含致敏物质产品生产;含不同致敏物质的产品不得在未经有效清洁的情况下交替生产。

第十三条 分区存放

含致敏物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张贴醒目标识。

第十四条 清洁管理

更换产品品种时,应对共用设备、工器具和食品接触面进行有效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洁验证。

第十五条 工器具管理

含致敏物质产品使用的工器具应专用或进行颜色编码管理,防止交叉使用。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致敏物质清单、原料声明、生产排产、清洁验证、标签审核和培训情况。

第十七条 保存期限

致敏物质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致敏物质识别、防控和标签标示培训。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