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的制定、实施、监控和更新,有效识别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从原料验收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HACCP计划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HACCP管理应坚持危害分析、确定CCP、设定关键限值、实施监控、纠正偏差、验证确认和记录保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HACCP小组职责
负责HACCP计划的建立、保持和更新;
开展危害分析和CCP识别;
确定关键限值和监控方法;
组织HACCP计划验证。
第六条 生产部职责
执行HACCP计划监控要求;
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数据;
发现偏差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七条 质管部职责
监督HACCP计划执行情况;
组织CCP监控数据审核;
参与HACCP计划验证和更新。
第三章 HACCP计划制定
第八条 危害分析
HACCP小组应对各工序进行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分析,确定显著危害。
第九条 CCP识别
使用CCP判断树识别关键控制点,填写危害分析表。
第十条 关键限值
每个CCP应设定可测量的关键限值,如温度、时间、pH值、水分活度等。
第十一条 监控程序
应明确每个CCP的监控对象、方法、频次和责任人。
第四章 实施与纠偏
第十二条 监控记录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频次记录CCP监控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偏差处理
当监控结果超出关键限值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隔离受影响产品,分析原因并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章 验证与更新
第十四条 验证活动
应定期验证HACCP计划的有效性,包括监控记录审核、CCP验证检测和设备校准确认。
第十五条 计划更新
当原料、配方、工艺、设备或法规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审和更新HACCP计划。
第六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危害分析、CCP监控、偏差纠正、验证活动和计划更新情况。
第十七条 保存期限
HACCP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要求
HACCP小组成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接受HACCP原理和监控操作培训。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