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防止食品在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受到人为蓄意污染或破坏,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生产车间、仓储区、检验区及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护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食品安全防护应坚持风险评估、区域管控、人员管理、用水安全、化学品管控和追溯召回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行政部职责
负责厂区门禁和视频监控管理;
组织外来人员登记和访客管理;
维护安防设施。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组织食品安全防护风险评估;
监督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组织防护演练。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落实本部门区域安全防护;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章 防护措施
第八条 区域管控
生产区、成品库、留样室等敏感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非授权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第九条 人员管理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登记并经批准,由专人陪同;关键岗位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用水安全
生产用水应定期检测,自备水源应封闭管理,防止人为破坏。
第十一条 化学品管控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登记。
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
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追溯管理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召回。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访客登记、钥匙管理、监控维护、防护检查和演练情况。
第十五条 保存期限
食品安全防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演练要求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防护演练。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行政部归口管理,质管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