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机制,确保发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时能够迅速、有效、有序地从市场和流通环节收回,最大限度消除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并出厂销售的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产品,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而实施的召回、处置和报告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召回管理应坚持主动召回、快速处置、分级管控、全程记录、可追溯、可验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召回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食品召回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食品安全总监、质量负责人任副组长,质管、生产、采购、仓储、销售、行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批准启动和终止召回;
为召回工作提供资源保障;
对重大召回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质管部职责
作为召回牵头部门,负责风险信息收集、核实和风险评估;
组织追溯调查,确定召回范围和批次;
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报告;
组织召回产品检验、评估和处置;
编写召回总结报告。
第八条 销售部职责
提供产品销售流向、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
向经销商、零售商发送召回通知;
统计召回回收数量,反馈至质管部。
第九条 生产部职责
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生产;
封存相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配合原因调查和纠正预防。
第十条 仓储部职责
对库存问题产品进行封存、隔离;
负责召回产品接收、清点和保管;
配合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一条 行政/客服职责
设立召回咨询渠道,处理消费者问询;
协助发布召回公告;
做好舆情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 召回启动与分级
第十二条 召回触发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启动召回评估程序:
监管部门通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风险;
第三方检测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集中投诉同一食品安全问题;
内部自查、留样检测发现重大隐患;
供应商通知原料存在安全风险;
媒体曝光并经核实属实。
第十三条 召回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应在发现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
二级召回: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在发现风险后36小时内启动;
三级召回:存在标签瑕疵等不符合标准但不直接危害健康的情形,应在发现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
第四章 召回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核实
任何部门收到可能触发召回的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质管部。质管部应迅速核实信息真实性,评估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并启动追溯系统。
第十五条 追溯调查
正向追溯:从问题批次出发,查明生产数量、发货数量、销售流向;
逆向追溯:从问题产品出发,查明原料批次、供应商、生产班组和检验记录;
追溯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保召回范围准确。
第十六条 召回计划
质管部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和召回负责人;
召回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销售数量及拟召回数量;
召回原因、危害后果和召回等级;
召回时限、区域范围和措施;
通知和公告发布方式;
召回产品处理措施和费用安排。
第十七条 通知与公告
销售部应立即向所有相关客户发送《召回通知》,明确产品信息、召回原因、退货流程和时限;
对已销售至消费者的产品,应通过公司网站、公众号、门店公告等方式发布召回公告;
若产品未销售至消费者且可通过通知完成召回的,可免于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监管报告
召回计划确定后,质管部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在召回过程中持续报告进展。
第五章 召回产品处置
第十九条 隔离封存
所有召回产品应与合格品严格隔离,张贴“召回产品”标识,单独存放,防止误用或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条 处置方式
召回产品应由质管部重新检验评估;
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销毁过程应记录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监销人,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
严禁召回产品未经评估合格再次销售。
第二十一条 有效性验证
召回结束后,应计算召回率,验证召回有效性:
召回率 =(实际召回数量 ÷ 应召回数量)× 100%
一级召回召回率原则上不低于99%,二级不低于95%,三级不低于90%。
第六章 总结报告与纠正预防
第二十二条 总结报告
召回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质管部应完成《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述、原因分析、召回过程、有效性验证、处置结果和纠正预防措施,并报送主要负责人和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纠正预防
对召回暴露出的问题,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包括工艺改进、供应商管理强化、员工培训、制度修订等,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四条 模拟召回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召回演练,检验追溯体系和召回流程的有效性。演练后应形成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记录保存
召回相关记录,包括召回启动审批、追溯记录、通知和公告、回收和销毁记录、总结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培训要求
召回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岗位人员应接受召回管理培训,熟悉召回流程、职责和法定时限要求。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