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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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与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原料进入生产过程,保障复合调味料、腌制料、酱料等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所用香辛料、食用盐、糖、淀粉、油脂、酱油、醋、肉源原料、水产品原料、发酵菌种、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清洁消毒用品等的采购、验收、拒收和台账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采购与进货查验应坚持合格供应商优先、索证索票齐全、批批查验、风险分级、不合格拒收、全程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部职责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采购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验收标准、食品安全责任和追溯要求;

索取并传递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资料;

对进口原料,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随附文件。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制定原辅料验收标准和进货查验要求;

组织到货验收、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判定原料是否合格,出具验收结论;

对不合格原料提出拒收、退货或处置意见。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核对到货数量、包装、标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验收合格原料办理入库;

对不合格原料进行隔离,不得与合格原料混放;

建立入库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第八条 生产部职责

按生产计划提出采购需求;

领用原料时核对批次和验收状态;

发现原料异常及时报告质管部。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 合格供应商名录

采购部应会同质管部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名录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供应产品、资质情况、评价结果和批准状态。

第十条 准入审核

新供应商准入前应审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情况等。对关键原料供应商,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或小批量试用。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

对供应商实行年度评价。出现供货质量不稳定、资质失效、投诉较多、抽检不合格等情况时,应暂停采购并重新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四章 采购控制

第十二条 采购要求

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验收要求。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产品名称、规格、执行标准、质量指标、包装要求、运输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进口原料管理

进口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符合我国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确保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外购半成品管理

外购半成品应审核供应商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来源可追溯。未经批准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半成品或预拌料。

第五章 进货查验

第十五条 到货核对

原料到货后,仓储部应核对送货单、采购订单、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完整性和运输车辆卫生状况。

第十六条 索证索票

每批原料应索取相应合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检验报告、批次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检验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检验报告等。

第十七条 感官与标签查验

质管部或指定验收人员应对原料进行感官检查,查验色泽、气味、状态、杂质、霉变、虫害等情况,并核对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抽样检验

对关键原料、高风险原料或首次供货原料,应按企业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真菌毒素、重金属、农残、微生物、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

第六章 拒收与不合格处置

第十九条 拒收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收:

无合格证明或票证不全;

包装破损、污染、受潮、霉变;

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不符合企业要求;

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

感官异常或检验不合格;

运输车辆或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隔离处置

不合格原料应单独存放并标识“不合格/待处理”,不得投入生产。质管部应会同采购部提出退货、销毁或降级使用意见,并形成记录。

第七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台账要求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应商、生产日期、保质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入库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保存期限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培训要求

采购、验收、仓储和质管人员应接受原料风险、索证索票、验收标准和记录管理培训。

第二十四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采购部、仓储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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