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计量器具管理,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为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提供有效依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平、电子秤、温度计、压力表、pH计、流量计、金属探测器、发酵罐温度传感器等与食品安全和质量相关的测量监控设备。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计量器具管理应坚持台账管理、定期校准、状态标识、异常停用、溯源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建立计量器具台账;
制定年度校准计划;
组织实施内外部校准和结果确认。
第六条 使用部门职责
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计量器具;
使用前进行点检;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七条 设备部职责
协助计量器具维修;
配合外部校准工作。
第三章 校准管理
第八条 台账管理
所有计量器具应建立唯一编号,纳入台账管理,记录名称、型号、精度、使用地点、校准周期和校准状态。
第九条 校准周期
根据设备稳定性、使用频次和关键程度确定校准周期,关键控制点监控设备可适当缩短周期。
第十条 校准方式
强制检定设备应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非强制检定设备可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或进行内部校准,内部校准标准器应定期外校溯源。
第十一条 状态标识
校准合格贴绿色"合格"标签,不合格贴红色"停用"标签,防止误用。
第四章 异常处置
第十二条 异常处理
发现计量器具失准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并隔离,评估此前测量数据的有效性,必要时追溯已生产产品。
第十三条 维修后确认
维修后的计量器具应重新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器具台账、校准计划、校准证书、点检记录、异常处置和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保存期限
计量器具校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培训要求
操作人员应接受计量器具正确使用、日常点检和异常报告培训。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设备部、使用部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