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校准与检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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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计量器具管理,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为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提供有效依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平、电子秤、温度计、压力表、pH计、流量计、金属探测器、发酵罐温度传感器等与食品安全和质量相关的测量监控设备。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计量器具管理应坚持台账管理、定期校准、状态标识、异常停用、溯源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建立计量器具台账;

制定年度校准计划;

组织实施内外部校准和结果确认。

第六条 使用部门职责

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计量器具;

使用前进行点检;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七条 设备部职责

协助计量器具维修;

配合外部校准工作。

第三章 校准管理

第八条 台账管理

所有计量器具应建立唯一编号,纳入台账管理,记录名称、型号、精度、使用地点、校准周期和校准状态。

第九条 校准周期

根据设备稳定性、使用频次和关键程度确定校准周期,关键控制点监控设备可适当缩短周期。

第十条 校准方式

强制检定设备应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非强制检定设备可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或进行内部校准,内部校准标准器应定期外校溯源。

第十一条 状态标识

校准合格贴绿色"合格"标签,不合格贴红色"停用"标签,防止误用。

第四章 异常处置

第十二条 异常处理

发现计量器具失准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并隔离,评估此前测量数据的有效性,必要时追溯已生产产品。

第十三条 维修后确认

维修后的计量器具应重新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器具台账、校准计划、校准证书、点检记录、异常处置和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保存期限

计量器具校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培训要求

操作人员应接受计量器具正确使用、日常点检和异常报告培训。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设备部、使用部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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