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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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清场工作,防止批次间混淆、交叉污染和异物残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各工序在批次结束、换产、停产或异常后的清场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清场应坚持彻底清理、双人确认、合格放行、记录可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生产部职责

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实施清场;

确保清场达到标准要求;

填写清场记录。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对清场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确认合格后签发清场合格标识;

监督清场有效期管理。

第三章 清场情形

第七条 必须清场的情形

本批产品生产完毕后;

更换品种、规格或批号前;

生产暂停或异常,经质管部评估需清场的;

连续生产超过规定期限的;

设备大修后恢复生产前;

停产超过清场有效期的。

第四章 清场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文件记录清理

上批生产相关文件、记录应归位保存,与当前生产无关的文件应清离现场。

第九条 物料清理

剩余物料应退库或按规定存放并标识;废弃物应清理干净。

第十条 设备设施清理

生产设备、管道、工器具应按清洗消毒规程处理,无生产遗留物、无污垢。

第十一条 环境清理

地面、墙壁、门窗、吊顶、地漏、照明和通风设施应清洁到位,无积尘、无结垢、无明显污渍。

第十二条 清场确认

清场完成后由QA或生产负责人逐项确认,合格后发放清场合格标识,注明清场日期和有效期。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清场工序、上批产品信息、清场日期、清场人员、确认人员和清场有效期。

第十四条 保存期限

清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培训要求

清场操作人员应接受清场标准、清洁消毒和防交叉污染培训。

第十六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生产部归口管理,质管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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