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生产过程控制,防止交叉污染、异物混入、配方偏差、微生物污染和标签错误,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企业质量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企业相关产品标准、工艺文件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产品的配料、称量、投料、混合、筛分、造粒、干燥、冷却、金属检测、包装、标识、换产清洁、返工处理及生产现场卫生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生产过程控制应坚持“按配方生产、按规程操作、按标准检验、按批次追溯、异常立即报告”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工艺参数和配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生产部职责
按照批准的生产计划、配方、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组织生产;
负责生产现场人员、设备、环境、操作纪律管理;
负责换产清洁、设备点检、生产过程记录填写;
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隔离产品并报告质管部。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和放行管理;
负责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监控和抽查;
负责配方变更、返工方案、异常处置的技术审核;
负责留样、不合格品、投诉及追溯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按领料单发放原辅料、包材,并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效期;
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区存放和先进先出管理;
负责退料、返工料、不合格品的隔离和标识。
第八条 设备部职责
负责生产设备、计量器具、金检设备、除尘设备的维护保养;
负责维修后设备清洁确认和复产确认;
负责设备故障记录和维修档案管理。
第九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职责
组织生产过程食品安全风险排查;
监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涉及生产过程的问题整改;
对重大生产异常、批量偏差、疑似污染事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 生产前准备
第十条 生产计划确认
生产部应根据销售订单或库存计划下达生产指令,明确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工艺路线、包装形式和标签版本。
第十一条 文件确认
生产前操作人员应确认现行有效文件齐全,包括:
产品配方单;
工艺作业指导书;
设备操作规程;
清洁消毒规程;
金属检测操作规程;
包装标识核对表;
生产过程记录表。
第十二条 现场卫生确认
生产前应检查生产区域地面、墙面、台面、设备表面、工器具、容器是否清洁干燥,无上批残留物、无积水、无异味、无虫害痕迹。清洁不合格不得开机生产。
第十三条 设备点检
开机前应检查混合机、筛分机、造粒机、输送机、包装机、金检机、除尘设备、计量秤等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筛网是否破损,磁选装置是否清洁,金检机是否通过测试块测试。
第十四条 物料确认
领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包材时,应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保质期、检验合格状态。未经检验合格或状态不明的物料不得投入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实行专人领用、双人复核。
第四章 配料与投料控制
第十五条 配料管理
配料应严格按照批准配方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原料用量。配方调整必须经研发、质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并保留变更记录。
第十六条 称量管理
电子秤、台秤等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称量前应确认零点准确;
称量后应复核重量,关键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双人复核并签字;
称量剩余物料应及时密封、标识、退回指定区域。
第十七条 投料管理
投料前应确认设备内无上批残留;
投料顺序应按工艺要求执行;
香辛料粉、淀粉、糖粉、盐粉、味精粉等粉料投料时应控制扬尘,防止交叉污染和粉尘积聚;
原料外包装破损、霉变、结块、异味、虫蛀时不得投料。
第十八条 过敏原与换品种控制
含不同致敏物质的产品应分开生产。确需连续生产时,应先生产不含致敏物质或致敏风险较低的产品,再生产含致敏物质产品。换产时必须按清洁规程彻底清洁,并经质管部确认。
第五章 混合、筛分、造粒与干燥控制
第十九条 混合控制
混合时间、转速、装料量应按工艺参数执行。混合不均可能导致口味、盐度、添加剂分布不均,发现异常应停机排查。
第二十条 筛分控制
筛分用于去除结块、杂质和异物。筛网应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应立即停机更换,并评估已生产产品的异物风险。
第二十一条 造粒控制
造粒过程中应控制颗粒粒径、含水率和流动性。造粒设备接触物料部位应定期清洁,防止残料积存霉变。
第二十二条 干燥与冷却控制
需要干燥的产品应控制干燥温度、时间和水分指标。冷却过程应避免二次污染,冷却设备应定期清洁。冷却后产品应及时包装,不得长时间裸露存放。
第六章 金属检测与包装控制
第二十三条 金属检测
包装前或包装后应按产品风险设置金属检测环节;
金检机应按规定频次使用标准测试块进行测试;
测试不合格时,应停止生产,隔离相关产品并重新检测;
金检剔除品应单独存放,查明原因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包装前确认
包装前应确认: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与生产指令一致;
包装袋、标签版本正确;
喷码信息清晰、准确、不易脱落;
包装设备清洁完好。
第二十五条 包装过程控制
包装净含量应符合规定,定期抽查复核;
封口应平整、严密,无漏气、无夹料、无虚封;
包装袋破损、喷码错误、标签错误产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包装过程中发现异物、异味、颜色异常、结块严重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成品入库
包装合格产品应及时入库,按品种、批次分区存放。未检验合格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销售。
第七章 换产清洁与现场卫生
第二十七条 日常清洁
每班次结束后应对设备接触面、操作台、工器具、地面、排水口进行清洁。清洁后应干燥存放,防止微生物滋生。
第二十八条 换产清洁
更换品种、更换配方、更换致敏原料或长时间停产后复产前,应进行换产清洁。清洁内容包括设备内部、筛网、料斗、输送管道、包装机下料口、称量器具等。
第二十九条 清洁确认
换产清洁完成后,应由操作人员自检、班组长或质管人员复核,确认无上批残留、无清洁剂残留、无异物风险后方可开机。
第三十条 维修后复产
设备维修后,应清除维修产生的螺丝、焊渣、油污、金属屑等异物,并对食品接触面进行清洁消毒,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复产。
第三十一条 人员卫生
进入生产区人员应按规定更衣、洗手、消毒。生产人员不得佩戴首饰,不得涂指甲油,不得将个人物品带入清洁作业区。手部有伤口、感染或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八章 异常处置与返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异常报告
生产过程中出现配方错误、称量偏差、设备故障、筛网破损、金检报警、异物混入、标签错误、微生物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机、隔离相关产品并报告质管部。
第三十三条 偏差评估
质管部应组织对偏差产品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复检、留样复核或风险评估。未经批准,偏差产品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条 返工管理
确需返工的产品,应制定返工方案,明确返工原因、返工方法、返工比例、质量要求和检验要求。返工产品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返工不得掩盖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十五条 报废处理
对无法返工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报废处理,并保留处置记录。
第九章 记录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记录要求
生产过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可追溯,不得随意涂改。确需修改时,应划改并签名、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 主要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指令单;
领料记录;
配料称量记录;
投料记录;
混合、筛分、造粒、干燥过程记录;
金属检测记录;
包装标识核对记录;
换产清洁记录;
设备点检与维修记录;
异常处置记录;
返工记录。
第三十八条 保存期限
生产过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培训要求
生产、质管、仓储、设备等相关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本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
质管部和食品安全员应对生产过程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跟踪整改。
第四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生产部、仓储部、设备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和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评审修订。
第四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