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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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储存、领用、称量、投料、记录和使用管理,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企业产品配方、工艺文件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食品添加剂,包括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以及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坚持合法合规、最小必要、专库专柜、专人管理、双人复核、批批可追溯的原则。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工业级原料和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建立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明确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适用产品和标签标示要求;

负责食品添加剂验收、检验、使用监督和合规审核;

负责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分确认和带入原则判定;

组织食品添加剂使用合规性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六条 采购部职责

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索取并核验供应商资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

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无食品级证明或标签信息不全的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负责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柜存放;

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账;

执行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管理。

第八条 生产部职责

按批准配方和工艺要求领用、称量、投料;

负责食品添加剂称量器具使用、清洁和日常维护;

如实填写投料记录,不得随意更改用量。

第九条 研发部职责

负责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种类和用量的设计;

配方变更前应进行合规性审核;

对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分进行核算确认。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采购与验收

第十条 供应商管理

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应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稳定。新供应商引入前应进行资质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或样品验证。

第十一条 索证索票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索取:

供应商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明;

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提供各单一品种名称和含量说明。

第十二条 验收要求

验收时应核对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包装完整性、标签信息和使用范围。标签不符合要求、包装破损、过期、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接收。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专库专柜

食品添加剂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上锁管理,标识清晰,不得与原料、成品、化学品、包材混放。

第十四条 标识管理

食品添加剂存放区域应标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每种添加剂应有名称、规格、批号、入库日期、有效期等标识。

第十五条 储存条件

食品添加剂应按标签标示条件储存,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定记录。

第五章 领用、称量与投料

第十六条 领用管理

食品添加剂领用应凭生产指令或领料单办理,由专人负责。领用数量应与当批生产用量相匹配,不得超量领用。

第十七条 称量管理

称量器具应在校准有效期内;

称量前应确认设备零点准确;

称量后应复核重量;

关键食品添加剂应实行双人复核,并记录称量人、复核人、批号、用量和使用产品批次。

第十八条 投料管理

投料时应核对添加剂名称、批号、用量与配方一致。复配食品添加剂投料前,应确认其中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符合GB 2760要求。

第十九条 带入原则管理

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应纳入合规评估。若带入的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仍起工艺作用,应按标准要求进行标示和含量控制。

第六章 使用合规控制

第二十条 使用清单管理

质管部应建立并动态更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明确每种产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最大使用量、适用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禁止事项

严禁下列行为: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非食用物质或工业级原料;

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配方或添加剂用量。

第二十二条 相同功能添加剂叠加使用

具有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时,应分别计算各自实际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

第七章 记录与档案

第二十三条 记录内容

食品添加剂管理记录应包括:

采购验收记录;

入库、出库、库存台账;

领用、称量、投料记录;

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分确认记录;

添加剂使用合规性审核记录。

第二十四条 保存期限

食品添加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培训要求

采购、仓储、生产、质管、研发等相关人员应接受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研发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变化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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