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及化学污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酶制剂、澄清剂、脱色剂、助滤剂、消泡剂、提取溶剂等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加工助剂管理应坚持合法合规、工艺必要、专人管理、计量准确、记录完整、避免残留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建立加工助剂清单和使用标准;
审核助剂合规性和使用限量;
监督助剂使用和记录。
第六条 生产部职责
按工艺需要领用和使用加工助剂;
准确计量、规范投料;
做好使用记录。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负责加工助剂验收、分区贮存;
做好标识、防潮、防污染管理。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采购要求
加工助剂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成分说明、使用范围和检验报告。
第九条 验收内容
验收时应核对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完整性及食品级标识,不得使用工业级产品。
第十条 不合格处理
验收不合格的加工助剂不得入库,应隔离存放并及时退货或销毁。
第四章 贮存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贮存要求
加工助剂应分类贮存,远离原辅料和成品,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液体助剂应防泄漏,固体助剂应防潮。
第十二条 使用控制
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工艺必要原则,不得用于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假使假。
第十三条 计量投料
加工助剂应准确计量,关键助剂实行双人复核,防止超量使用。
第十四条 残留控制
应控制加工助剂在成品中的残留量,必要时进行残留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加工助剂名称、批号、用量、使用工序、使用日期、操作人和复核人。
第十六条 保存期限
加工助剂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加工助剂合规使用、计量操作和化学污染防控培训。
第十八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生产部、仓储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