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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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委托加工和委托检验活动,明确双方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外部单位进行产品加工、分装和检验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委托管理应坚持资质审核、合同约束、过程监督、检验把关、记录可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负责受托方资质审核和现场核查;

审核委托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监督受托方生产过程和检验放行;

负责委托检验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第六条 采购/供应链职责

负责受托方商务对接和合同签署;

协调原辅料调拨和成品交付。

第七条 研发/技术部职责

提供产品配方、工艺参数和质量标准;

对受托方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 委托加工管理

第八条 受托方资质

受托方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覆盖委托产品,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

第九条 合同签订

委托加工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工艺、原辅料供应方式、质量责任、监督权限、不合格品处置和召回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监管报备

委托加工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报备。

第十一条 过程监督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关键工序、检验控制和标签管理等。

第十二条 检验放行

受托方应按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委托方应查验检验报告并按需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标签标识

委托加工产品标签应按规定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地址等信息,标签样稿应经委托方审核确认。

第四章 委托检验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选择

委托检验机构应具有CMA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资质范围应涵盖委托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检验申请

需要委托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请表,明确检验项目、样品信息和检验目的,经批准后送检。

第十六条 样品管理

样品应按标准方法采集、标识和保存,确保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报告管理

检验报告应妥善保存,异常结果应及时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受托方资质、合同、监督记录、检验报告、放行记录和报备文件。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委托加工和委托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管理法规要求和监督要点培训。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采购部、研发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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